许渝涓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全部追回
来源:许渝涓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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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河北某房产公司委托,代理其诉河北某资产经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支持河北某房产公司诉讼请求,成功为其追回三百多万的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日原告房产公司与被告国投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二年,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被告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协议中的借款利率按年利率为4.35%的固定利率计算。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至一年期满按年结息,一年一付。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本金到达借款期限一次性还本。原告通过转账将合同约定的300万元付给被告后,2016年8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300万元的收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回单、收条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自2016年8月3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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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许渝涓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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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30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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